【大清律例按语】卷九至卷十一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九目錄 万律 達禁取利 費用受寄財産 得遗失物 目錄
十 千里麗職 雨亚杖追奪除名 約不還者五两以上霆三月一十每一月加一 等罪止四十五十两以上霆三月二十每 月加一等罪止五十百两以上翼三月三十 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追本利給主.若 不告官司以私强奪去人
等謹按此言私倩不得多取餘利也首言 民間放倩典當利過三分及利過原本之罪次 言监臨官吏放倩典当禁取利及凡民官 吏賀欠私倩達約不還之罪三言豪以私 倩強奪擎畜產業及估價過本利之罪四言 折妻妾子女及奪妄占之罪以上庶民官 吏禁所取餘利亚追給主 原條例 一几势豪放私倩交通運粮官擅擎官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