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十八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刑律 贼盜 恐取財 欺官私取财 人賣人 發 夜無故入人家 盗贼主 共谋爲盗 天青聿刻安吾卷洲律贼盗下 目錄
原律 恐取財 首 盜不得財罪上 尊長犯卑 上减之 加一等 謹按此言恐嘛之情重於盗故罪應加 等也首言凡人恐取財之罪後言期親以下 恐赫取財
原條例 一 监臨恐嘛所部取斯者依勢求索强者准枉法 原條例 知人犯罪不虚而恐取财者合計以柱法 原條例 凡將民证指盗及寄買贼臧捉拿拷打 财物或以起臧写由沿房搜槍奪财物淫辱婦 女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緹俱發衛永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