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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按语]卷二十八·潘氏海山仙馆番禺-V2 扫描预览第1页](https://img.cuwen.com/p60/01/550672_01.avif)
- 专题
- 大清律例按语
- 类别
- 政治法律
【大清律例按语】卷二十八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大律例按語卷之二十八目錄 刑律 断狱 故禁故勘平人 淹禁 凌虐罪四 與囚金刃解 主守教冈反翼 目錄大清律侧按語卷之二十八 刑律 原律 囚應禁而不禁 租 散 禁 四本有 人不 伽 各随 徒罪 而不柳镇 苔三十徒罪四十流罪管五十死罪杖六十 、四應禁而因概不用柳此律内柳字及小俱凝删去又 今笃罪亦用其罪重者方加扭小两克軍 以上徒罪以上杖罪以上等句俱與今例不符 謹凝删吹開載於後 原改律 凡 私罪軍民輕 疾散禁 十流罪苔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廳扭而嶺應鎖而 刑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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