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二十八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刑律 断狱下 官司出八人罪 明冤枉 屁傷不以宴 决不如法 長官使人有犯 断罪引律合 刑律狱下 目錄
原律 官司出入人罪 以罪放出脱之者 增輕作重 於 显 坐官 史以全罪 减重作輕以所增 加 C若 减 全口但 增 一等折*作 杖一二十 重人至徒罪者 人至流 罪 每 者每流 等折徒牛午 者坐以死罪若减重作輕者罪 年 死 亦如之 罪已决.若断罪 失於人者各减三等失於出者各减五等亚以吏 典為首首官减束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颌官一 删律新狱下 官司出人
罪已决放者坐以死罪三節言失人失出之 罪断罪之時非出有心因所見错以至失於 八者从所失人全罪上及失於增輕作重之剩 罪上各减三等失於出者於所失出全罪上及 失从减重作轉之剩罪上各减五等亚以承行 吏典為首承首颌官次之經手佐贰官又次 之覆核長官更次之减科罪减無科者不 坐末節言故失出人而囚未决放并放而逻蕉 一、刑律狱下 及自死者之罪杖徒流死罪等四若故失人 官司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