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三十二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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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存留養親 一几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褪父母父母老疾 止杖一百餘罪收存留養親 疾兼有一於此即應侍不必老疾相兼 年十六崴爲成丁家无次丁與獨子無應 准留養均應增至於軍犯例應一留養亦旨造事情依前據事章京奏朝鲜國罪犯内有親兄 弟三四人等語本朝例两兄弟俱挺正法者存留 一人粪親寇紫内罪犯若有观兄弟三四人亦着 照此例誠奏存留一人飬親將此交典該部容行 朝熊國王等謹按饮奉 上益因兄弟供概正法例雁存留一人養親是以將朝 鲜國人亦着照此例行原非立馬朝鲜人定侧 也應恭纂例以便引用謹將纂醒例交開列於 後 大青聿列安五一二十二名例 早>犯罪存留養親機確察報部軍流徒犯照數决杖餘罪收免死 流犯柳雨個月杖一百俱准存留養親人犯在 外省者不必解部該督照此例發落若有控出 印結及受事发者重失察者交該部虚 其鄉豹地方總甲十家長雨粼两有狗庇假控出 結者杖一百受財出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地方 官出結後上司復合察出或原官察出及鄉約人 等首送者除本犯仍行發遣外官員及鄉約人等 俱免其在外人犯容解到部之後告留者不准 犯罪存留養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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