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三十三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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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三十三目 名例律下 老小疾收 犯罪时未老疾 船没脏物 犯罪自首 二罪俱發以重 犯罪共逃 同僚犯公罪 月錄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三十三 名例律下 老小疾收 若 造音 流者不用业 探 律其 主拆制 割 人 股 緣坐應流 一家三 餘侵損於人 應罪 名 收 睛 八十以上十 及傷人 免亦命 一老小疾收不在概奏聞之限可知至於盗及傷人程 盗及傷親属應問死罪者還當奏請则 死罪不應在收之限均應增謹將增律 開列於後 之類 犯流 人家口會 放 流 造 者 畜毒探 不用此 律其 除 侵 流 損 罪 收睛 於人 家 三 一 折 犯殺人 老小疾收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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