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四十三至卷四十四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大清律侧按語卷之四十三目錄 户律 達禁取利 費用受寄财產 得遣失物 目
年月虽多不過一本一利達者台四十以餘利計 若监官束 从所部内放倩典當財 物者 利不 有犯前 餘 杖 八十達禁取利以餘利計臧重 入於 十杖 者依不枉法 其負欠私 倩達約不者五雨以上達三月一十每一月 加一做 等罪止台四十五十雨以上達三月二十 每一月加一等罪止五十百雨以上達三月 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追本利給主
乾隆五年 人一百二十雨以上万實犯達禁取利非比 受財不應科至於死查舊各主者通算折半 科罪之下原有有人三十雨無旅人四十雨 杖九十每十雨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 里等語應增入再後飾折人妻妾子女者杖 一百占加一等强奪加二第因而占女 者上文小内占加一等是因准折而轰 占者此主所云因而占即因强而轰占者 亦應分别明謹將增律開列於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