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五十三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常人盗君庫粮 7 此是 罪 亚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二字 一雨以下杖七十 雨以上至五两杖八十 十雨杖九十 十五雨杖一百 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丢常人监念
一漕_粮常人蛊一百二十石入已者丽遠 充軍人已數满六百石者凝监候 一 凡常人盜君庫粮不分腹裹沿沿海但入已 满三百雨者盟候不满三百雨者照正律 饼脏凝罪 凡监鞘自一雨至八十雨仍照常人盗會 粮計科断若盗至一百雨以上者候 此雍正七年定例 三常人盗創
使胡文伯條奏供算為例以便遵行再查未經 得財之犯既减首犯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其已經得財之犯若仍照原例計脏分别杖 徒得在四十雨以下者反献未得財為輕 是以將已經得財之犯一雨以下至八十雨 凝改爲准徒五年其八十五雨至一百雨者定 例分别流應昭舊例遵行 一常人盗庫粮罪應凝者入於秋蕃情寶 等謹按此條係乾隆二十九年七月内江西 三刑律贼盗 三常人益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