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五十六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大清律例核語卷之五十六目錄 刑律 人命 谋殺人 谋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課殺父母父母 殺死轰夫 課殺故夫父母 殺一家三人 目錄
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五十六 刑律 人命 課殺人 凡 或課 身 死止依同 乾而邂逅 共殿人科断 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 殺人
原例 一几課財害命照律凝蕲立决外其因他事殺人後 偶見财物因而取去者必寄其行何隙有 何據果係初無圖財之心殺人後見有隨身衣 物銀魚敷無多乘便取去者將所得之財倍追 給主仍各依本律科断若殺人後掠取家财茁知 有藏而取去者得實情仍同强盗罪 唐執王條奏刑部覆准行其原奏内尚有所 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