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五十七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五十七目 刑律 人命 翻及故殺人 屏去人服食 獻殺殺过失殺傷人 夫死有罪妻妾 殺子砾及奴婢圆赖人 弓箭傷人 目
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五十七 刑律 人命 仍 殿及故殺 以興 為 條欲 而共殺 與國非日 谋 有 故 殺 知 所 日故共殿者惟不及知 爲重下手 不會下手 原谋者 一百 人 杖一百流 數 一寡名 國及兼 傷 及之 故輕多
原例 凡共殿下手概人犯果於未决之前遇有原 助殿重傷之人监在卑解中途团而病 故者准其抵命若係配發事結之後在家亡者 不得温改抵仍將下手之人依律處决 等謹按原谋助殿之人监及解中途病 故准其抵命者原爲有抵命之人期下手 之犯可以量减但例内止有准其抵命而凝 關殿及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