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六十八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驗伤不以實 不為用 十坐 人人罪 失出减五等 件作 傷
佐兒犯人等合其實招以何物傷何致命之處立 為一案隨规晃所督合作作如法检報定執 要害致命去處細驗其長斜正青赤分时果否 傢某物所傷公同一千人質對明白谷情輸服 然後成招或屁人發變青赤旗色亦辨不許 作作混報抵其件作受財增减傷痕快同 行者官吏以達制 不先究致死根由明確乐 狀以成冤狱實至满數者依律征重科 刑律狱 人自溺水身死别無他故親属情愿安葬官 兰检驗傷
一凡外省防旗人遇有命案該管旗員即會同理 事同知通判帶催屁親人等公同检驗一面 處即會同有司官公同检驗報 報上司一公同概如无理事同知通之 一凡人命呈報到官該地方印官立即親往相驗止 許隨带件作一名刑書一名皂二名一切夫馬 饭食俱自行備用并禁書役人等不許需索分 文其果你輕生自尽非重傷者从傷明 定案將原被證人等放如該地方印官不行 检屁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