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七十二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承受家產之人未逃牌 原例 一几逃人原主死故无人知道其承受家產之人於 康熙六年收新檔時不會透有逃脾者仍断興承 受家庭之人若將民人稠承受家產内之人 因不知道不适逃脾者將記之旗下人柳號 三個月鞭一百將稚逃人之民人青四十板亚 妻子家產人口一佛發古塔將軍給興古塔 兵為奴房地入官 三承受家產之人
旅下人拿獲逃人 原例 一几逃人被旅下人拿獲者向逃人之主追銀二雨 給興拿獲之人加未過十日者不給銀雨 虑久經停止此條應删 大青聿羽安吾一参二督捕例 李族下人拿薇逃
徒楊堡若係旗下人棚號三個月一百若 身之人係逃人照常鞭刺如不你逃人柳號三個 月一百若將他人之名寫己名身者將費 身之人照光棍首侧其保人俱照光棍馬視例 治罪正犯既照光棍例治罪其買主之原无庸 其身之人不實開伊籍姓名開籍姓 名身者柳號雨個月一百仍断與買主保人 柳號一個月四十板若係下人柳一個月 一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