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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
- 大清律例按语
- 类别
- 政治法律
【大清律例按语】卷七十三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七十三目 名例律上 五刑 刑 應者犯罪 交武官犯私罪 流因家属 犯罪免發遣 常所不原 目然大清律例按语卷之七十三 名例律上 五州 原例 一每年於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如立秋 在六月内以七月初一日為止内外問刑衙門將 罪應杖青人犯各减一等行八折發落罪 免如犯案番题在熟之先而發落在熱密期内 者亦照前减免眷題在期内而發落已 五刑例凡關傷人凝答人犯羅遇熟不准寬免 無柳號不准减免之交次條例两柳號二字 你乾隆五年纂例時添出應删又查以上二條 俱你熱减等章程應修供一條以便引用謹 將修供例交開列於後 修件 一每年於小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如立秋 在六月内以七月初一日爲止内外問刑衙門除 盗及關傷人罪應杖苔人犯不准减免其餘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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