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七十四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七十四目錄 名创律下 老小疾收 給没物 犯罪自首 二罪俱發以重 犯罪事發在逃 化外人有犯 加减罪例 月錄
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七十四 名例律下 老小疾收 原例 二 几疾殺人罪犯應死者實係殺及殺殺 方准依律奏 間取自 上裁其蓄意課害及有心故殺者俱依律凝罪不准聲 一老小疾收
推卸之著大學上九卿將篱疾人犯如何量減罪名 子以限制推廣律文悉心妥具奏等因此經大學 士公保等酌請嗣後疾之人犯一應死罪 俱各照本律本例問凝毋庸随案聲請俱入於 秋寄分别實辦理除應實者不外其應 之犯侯查辨减等之年核其情應減軍流者 再行依律收如此子以限制庶疾之犯不 敢妄干法而許之徒亦無虞其推卸等因 具奏奉 老小疾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