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七十四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徒流徒地方 原例 一直省軍流遣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 俱停其發遣若己至中途初冬十月經过州縣照 常接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侯次年春融 轉解如遇六月照前停遣抵配不遠并鬓往東 南省分各人犯有情前進赴配者取具本犯 確供一體起解將不行停遣由移咨前途接 仍報刑部惟雲南省無盛暑嚴寒各省解往 徒流徙地方
熙九年定例嗣於乾隆二十七八等年先後據 東南省分人犯情前進及雲南无盛暑 寒不必停遣等因但查雲南省無盛暑寒不 必停遣係指解往雲南已入境者而言外省 會例意凡遇指發雲南人犯起解時無盛 暑寒郎援引此例經行起解使解往雲南路 過東南省分之犯不得與安插東南省分之犯 一體其否停遣殊未平允應行畫一修改 至徒流巡德地方
佛聲明謹將修改例文開列於後 修改 一直省軍流遣犯及實發新疆由新疆條欲發 内地人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 其發遣若巳至中途初冬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 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次年二月轉解 如遇六月照前停遣倘抵配不遠并發往東南省 分各人犯有情前進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 一體起解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接仍 徒沈还徒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