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七十五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七十五目 吏律制 官目 大臣專擅選官 貢果非其人 用有過官吏 擅離職役 交結近侍官員 吏律公式 目
大清律例按语卷之七十五 吏律 職制 官員 原例 一凡世職將乞養姓與抱養埃遠之人用財 買冒及受財將官職與同姓或巽姓人冒 已經到部過者胃之人保勘之官職 其世永不得保勘官以受財首先出與保結 一官員
惩微原律例於巽姓買者機軍而於同姓冒 及乞養世職之人均未及罪名 職不似未足以示做至同姓族原准依 次承加有抱養胃與用財買及受財冒 者既係通同舞應與姓冒一體問 凝嗣後凡世職將乞養巽姓興抱養族属 遠之人胃承或用財買冒及受財 與冒者將朦混立之世職與以子與世 冀為嗣之人其知情之義子俱照乞養子月 二官具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