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七十六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七十六目錄 律役 人户以籍定 立嫡子達法 户律田宅 欺隐田 榆踏炎傷田 盗曹田宅 典曹田宅 目
大清律例語卷之七十六 万律 户役 人庐以籍為定 原例 各處衛所官軍人等及户置買民田一體坐派 粮差若不納當差致累里長包者俱問罪其 田入官 一人户以藉
修改 一各處衛所官軍人等及置買民田一坐派 田差若不粮當差致累里長包照者查係欺愿 田嵌及典買不過制者各按本律定機其田人官 若無欺隐等情止係不叛當差照收粮達限律 治罪 原例 一發遣給各省防兵丁為奴人犯除照例不准 身及不准典賣與别境旗人外其實有應事 二人庐以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