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八十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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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自盗庫粮 原例 一守盗瓶除非人已者各照木條律例 定凝外其入已數在一百雨以下至四十雨者仍 照木律問概准徒五年其自一百雨以上至三百 三十雨杖一百流二千里至六百六十雨杖一百 流二千五百里至一千雨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凡侵盗會庫人已數在一千两以上者搬 监候 天青聿列安吾人上刑律城盗上 三二盟守自盗例又限两完不准波等乾隆二十六年定 例嗣於嘉四年正月軍機王大臣面奉 首將侵盗一頂會同刑部堂官及直總督胡 盗粮一年内全完將死罪人犯比免死减等 再减一等發落徒流罪等犯免罪若不完人犯 曹停治罪再限一年追完者死罪人犯免死减 等發落徒流罪亦减等发落若不完流徒罪即 大青聿列安吾叁十洲律贼盗上 行充配死罪照原追仍再限一年著落犯 盟守自盗帑無着甚至該管上司即明知員缺因立法稍 瞻忌未肯據是查辦究與公無補自應 仍復蕉章以歸核宴惟查雍正三年定例丙勒 限三年限满有無全數交辆例無作何辨理明 條亦應量為區别以昭详修應請嗣後凡侵盗 线粮數在四十雨二百三十雨以上至一千 雨以上者依例以徒流候仍遵照舊例勒 限一年如限两全完死罪照免死减等人犯再 减一等流徒以下免罪若不完再限一年勒追 屋监守自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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