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八十四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刑律 關下 奴婢殿家長 原例 一凡民人死身放出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 杖一百徒三年殿死族中奴婢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係官員亦照旗員之例辨理 專指舊家長殿死晴身奴婵而言至睛身奴牌 三奴婵家長
罪無為平允又查家長殿死身奴蝉为 一百徒三年係照家長殿死雇工人律科断若 故殺者亦應依故殺履工人律凝监候又放 出奴婢干犯家長既照奴牌本律治罪家長 殿故殺放出奴婢亦應照家長殿故般奴牌本 律辨理再家長殿死身放出奴婢及該奴婢 之子女例有專條而家長期親及外祖父母 功服以下親死身放出奴婢向無治罪 明交查家長期貌外祖父母律内俱與家長 三奴蜱歐家長
相如奴婢係施恩放出家長或家長期 觀以下親故殺之及放出之奴婢干犯家長 家長期服以下親者仍依奴婢本律定該 奴婢之子女若有般傷千犯各依履工人律科 断又查侧内殿死族中奴婢杖一百流三千里 係指家長無服親局死未經身放出之奴 婢而言若已經睛身放出服分如有殺傷 干犯自應照相本律該奴婢之子女 俱以凡應於内添明以資引用謹將修改 三奴牌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