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八十七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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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四徒 原例 一凡軍流徒罪以奉文日為始定限雨個月起解郊 實係患病逾恨不能起解准將由明督無咨 部查核其病限不得過百日若过限不行癸解者 將州縣官及未經行催之上司分别處 臣等按嘉二十年八月二十七日軍機大 臣字寄奉 上向來京城癸之犯皆於奉旨後即行起解大員 三稽留四徒實有患病逾限不能起解者地方官看属實 加具亚無飾印甘各結明督無起限亦不 得過雨個月該督撕亦即咨部核如有假 及逾限不行起解者别經癸覺將該州縣及失 察之各上司分别交部處等因奏准遵行又 二十四年正月内調任山西道监察御史蒋雲 寬奏請嗣後各省軍流等犯定地癸配及到配 安置俱合事咨報部仍於年終逐案摘叙事由 造册以備稽查等因各在案應於侧内修 三稽留四徙查核如有假及逾眼不能起解者别經癸覺將 該州縣及失察之各上司分别交部處 青刑律捕 三稽留因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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