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九十四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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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九十四目錄 名例律上 應者犯罪 常赦所不原 犯罪存留養親 名例律下 二罪俱發以重 吏律職制 徒流遵徙地方 目錄街突儀仗 兵律軍政 私藏雁禁軍器 兵律津 征守御官軍逃 私越昌度閣津 私出外境及達禁下海進光九年 罪者均概實发黑龙江若宗室釀成命案按律應 照平人一律問朝分别實仍由宗人府進 凝蕲候者宗人府會同刑部先行革去宗室 呈黄册至兵民商被宗室害有顯見證可 亚不據實呈控寄係畏事忍被之人亚無 又不據實呈控實各观其得罪名加一 應得罪名者免其置如因作轰犯科致被宗室 計各本律例重科 等治罪其主使宗室仍照教宗室為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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