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刊】一 - 南京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法治周报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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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社 张茶激*米米米柴米*米 事 我惠寄 木地方通信棚特為徽求各地民商習惯及法官瓣案經驗而希者將此稿件多 二 各法院重要判以資觀摩凡有以該项書類賜登者无任迎 本自本期起特關裁判一榻專登最高法院裁判其原有裁判书摄改為判逃錄專載 三 本兹因稿件摔篇幅有限來稿不及一一刊載容後發表特向惠稿 君道歉亚希 宥 四 於十日内來面聲明便補發期恕不再補 本按期出版先後已有入期各處定戶如有地變更或遗漏未會收到者務希收到木期後著 井引民國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國民政府所 第九期 金(如出版法第三十二條)問题。與此刑 2 公之出版法第十四條之规定:新聞,或難,登載之事,本人 六月七日,國民政府司法院院字第七百四 法上能否免除資任,了无關係。此在去年 後,三日内依照更正,或登載書 或直接關係人,求更正,或登 書者,在日刊之新聞,於接到永 十八號解有案,:『辑,及員妨害他人名響,法律上,無免除刑贵之规定,除刑法 在 全部,在其他新聞或雜,應於接 事資任,至更正與否,保另一問题 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情形以外,仍資刑 正或敬之内容,顯保達法命,或未記 明請求人之姓名住所,或自原登載之日.可見“辑,以及『員』等等 限一等。著 之事是也。否则,係因『務一而 告,若非法律上所承之『公務員] 第九期 係可受公之事,而為『不適當』 之,或係『適當之,而其事,尤不能免除其刑事任.『適當』之:所可受公之事(三)對於可受『公郭之事,而為 非『可受公之者,亦均不可也.會,或法院或『公家集會之記事(四)保對於『中央及地方之,直接接之關係者而言,若關於其個人 於此保專指其『事與國家,會,有 而為適當之载者:此所適當之載 即指於其載之事,係全當時之情形,私德之事,则不能適用本之规定 過出於常情理之外,而為極端破礼會,不 及會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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