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刊】四 - 南京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法治周报社.pdf

育胡著慶 法學通 店上 太 新 平 出 洋 版書 即係执定览旨,密慎成。其對於各法律觀念之開,均保以分析學派之通為主,至其他各派之新,法學通之主要目的,在課初學者之便利,而示以正當之坦途,放立言平正要,而無取乎博新奇。木 亦的最今,加故全精神,始一,無難浮喧寶主之,而又差能免於抱残守出奴 人主之。至開於現行洪之講,刚取材尤新,其便實用。治斯學者,其各人手一。定僧二元二角,凡 在三月二十日以前,向上本店及通書局恶購者,均按五折計算.慶 比较法理學發凡 出版書 龍成寸,任作裁;而索按,在著便检開,是一部良好之法理學入門也。定價四角五分,本書保美巴得生(CFaenon)教授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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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當然不能為權买也.著 方寶行為。而興通常買其性.能為正當.第十二期(二二)即時買。應為通常買。其利。始洽際。兹分两點之.吾人多年研究之結果。為應前(一)即時買。有無發生之關係之意 盆有二.瑕疵担保一。可適用權契約之规定。(甲)即時買。如為通常買賣。则於.思.生之關係之意思者多.例如書鋪標出賣書籍。買受人以 就實際情形言。即時買。其有發 武例以明 A 定。應分為三種.否將无所適矣。瑕担保。依法律规 顯有瑕疵。此種跟疵。以當場發見為 人 銀 成立。然出賣人所得係銀。而。買得缺之。即時買之 所得為缺之書。於是雙方之交涉 契 約 受 要 B 受 人不能有過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