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刘惟谦_问刑条例_上中下_刘惟谦_物部観_点_刘惟谦_等撰_5_早稻田大学馆藏地理历史

火明律卷第十八至形律一 反大逆 三 皆凌運處无祖父父子兄第及同居之人不分撰姓及 伯奴父兄第之子不限藉之同興年十六坏上不万疾 付功臣之家為取財產人官若女許已定歸其夫子孤 慶疾皆其十五以下及母女事妾妹若子之妻妾給
至祭所而 成若已奉祭之物及其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 其未進神御及營造未 刺字 重於本罪者各加益罪一等 丝守常人坐罪一筝 盜制書,盗印信 凡盗各衙門印信及夜巡牌者皆盗關防印記者皆 百三华 杖一百刺字 盗內府財物 盗城門编 凡盗内府財物者 服御物是 月建 九盗京城門皆权一百流三千里盗府州縣城關門
一十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贯五伯大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二贺五伯大杖八十徒二年 二十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十七贯五伯大杖一百徒三年 土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二十二贯五伯大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四贺 常人盜含庫 凡常人盜會庫等物不得財杖六十免虹但得財者 分八贯已通算作一共 一以下枚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賀杖八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