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献珍本.钦定台规》第14册_文献珍本_中国文献珍本丛书

钦定规卷二十 五城二三 顺治十二年覆准京城内國銭倩等事如 原告被告皆旗人则送部理如興民人互告 五城实結十六年覆准五城人犯有事關 生大者方許鋪候实其餘小事不得滥行 鋪如各役有索菲等情該御史题杂按例治罪 O十八年覆准凡遇人命重案呈報到官青合
笛月一奏報如限内難結呈明實限.十一年 题准五城词松御史竟行結徒罪以上送刑 部 O十二年刑部题准凡失火致傷人命者村 百該城照例發落 O二十一年雄凡京城 外各地方驗屁傷合五城各司親行检驗 C 二十七年准城外居住旗人有在城控告者 答杖以下事件該城御史蕃理歸籍 0111+11 年雄嗣後五城兩縣民人自命案原被 得情實又藉端株累雨粼者照定例治罪有能
正元年覆准巡城御史所准制认除人命盗案 送部外其餘俱自行蕃理不得批發司坊官.又覆准司坊官具不許收受民同該城御史亦 不許批松O三年奏雄凡告人命有自 自残及病故而妄身死不明意在圖赖 財者光問明確不得一概發检以啟實其果 傢國殺故殺殺等当检者在京委刑部 司官及五城兵馬司務须於未检之先即详 园親佐證凶犯人等合其實招以何物傷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