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献珍本.钦定台规》第8册_文献珍本_中国文献珍本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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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毫卷十三 嘉網五 顺治十年都察院题准刑部送到在京人犯有 犯罪至死者亦有所犯事情不應至死者若以 不至死之罪概經二法司恐於典例不合 自今以後凡犯罪至死者刑部必详加凝成 招定罪奏請奉 白下三法司然後會同部寺覆O十五年都察院及遇熱蕃刑部會同都察院大理寺公蕃.康 熙十一年准各省刑名事件分道御史與掌 道御史一同稽.十七年准各省由三法 司事件各具揭帖二通一揭送院一揭送 道.二十七年准外省揭帖到日御史豫看 全招候二法司敷 白下會定稿如有情不符許别.又难凡 會齊重案刑部印将原供送該道勘閣 R014 年定凡外藩地方命盗案件理藩院會同二妍猬背更得以操其事暗地招摇有部費者则处 援引輕例且有竟將咨交沈匿日久潘消者如無部 督無聲明在所可實亦不准邀免欺朦混事 司 黑嗣後三法司會講案件本尾有行合補黎者 督無咨覆到部其或處分或免作何完之後合 部知會畫题衙門公同刷卷如此则吏不得萌 淫故智上下其手矣.艾推凡軍流徒罪亚旗人 犯軍流徒罪折柳者概不准减等其犯柳枝等 輕罪人犯會同三法司仍照例减等發落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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