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第三十四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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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大清律例按语
类别
政治法律
卷次
第三十四卷
页数
82页
大小
3.94MB

大清律例按语_卷_三十四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三十四目錄 名例 親相爲容 虚决叛軍 化外人有犯 本條别有罪名 加减罪例 乘車駕 期親祖父母 目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三十四 名例 親属相爲容 為奴程工人 1 一親相為容續算 一父為母所殺其子忍於破案後始行供明者照 不應重律杖八十如經官訊復忍不言者 照達 制律杖一百若母為父所殺其子仍依律容免科 川省民馮氏傷伊夫青身死依律前 决案内其子馮克應因赴前途点火不知父母 爭殿情事免置等因奉 二親相写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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