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_卷十八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

大清律例按语_卷十八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

大清律例按語卷之十八目鐵 刑律 贼盗 上 課反大逆 課叛 造妖書妖言:盗大神御物 盗制书 盗印信 目錄大清律例按語卷之十八 刑律 贼盜 原律 課反大逆 親 析居.反大逝仍依律坐 首捕未行 下條准此四字指谋叛條亦應照女許嫁巳 定歸其夫等句之意也但上下雨條互看未明 應將下條财產盖入官小姊妹不坐下增载 明白其小下條准此四字應删去 臣 等謹按此特立重刑以反逆之也前 言課反大遒及正犯親連坐之罪後言知 丽律城益上 情故藏不首之罪凡課反大逝之人不分 某文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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