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_卷四_卷五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

大清律例核語卷之四目 万律 户役 脱漏户口人庐以籍為定 私院及私度僧道 立嫡子達法 收迷失子女 赋假不均 大青聿列安吾一四户律户役 目錄
大清律例按語卷之四 户律 户役 原例 脱漏户口若 照 當差 役 一漏户P
所之人與同罪遣本户附籍當差 若里長 失於取勘致有脱户者一卢至五户管五十每五 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管三 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五十本縣提調正官首 取 有 脱户者十万四十每十户加一 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二十每三十口加 一等罪止管四十知情者茁與犯人同罪爱財者 計耻以枉法重若官吏會經三次立案取勘 勘 上青聿利安语参四沪律庐役 二脱漏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