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_卷一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

木條别有罪名 原律 几本條自有罪名與名侧罪不同者依本律科断 若木條雎有罪名其心有所规避罪重者 不 本 條 其本應罪重而犯時不知 者 依凡人 又如别 時 福 傷 如 盗 官 不 知 偷 止 得 司推問始知 大 依 神 姬别處生長素不相 是 御 同 叔 之 常 物 止 盗 如 Z 依 律 此 凡,之 打 本 殺叔 應 父不子 打 之 後 得 三本條别有罪名
因涟写盗脏重而逃当坐盗重之律漏 報文卷一宗木罪二十但因避侵欺庫銀而 漏報当坐守自盗會庫律之類是也 其木應罪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儿人輕木 應罪輕而犯時不知者仍輕罪本法如小 所引開殿盗等類皆權情事之輕重而務 得其中者也 二木條别有暴之
坐 T 三 亦 罪之 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 加 靳者 凡律加减耆皆如本罪上按其等次加 重透减輕惟二死不分靳皆坐流三千里 三流不分近皆坐徒三年故日同為 一城其 加者必數满乃坐即微有不滿亦不加坐而自 苔杖徒流罪透加至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则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