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经校释_十一 [礼经校释]

礼经校释_十一 [礼经校释]

禮經校释卷十三 吴縣曹元粥學 爲人後者,日胡氏云此禽人後者後大宗也 氏云此出後大宗其情本疏故設文次在長子之下 也陳氏立白虎通疏證云為後有二则大宗無子 者则為所後者三年禽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 此處脱為人 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垃如本親禽本親之父母 壹座交障卷十三 天功章人後者处其昆弟是也属木親之姊妹则其私親偕凝天號為人後之羲是宗法止於大 夫士而处後通从王侯而其出降之义则无 一也一或翩有疾及他故不立或父若組先死 今君受國於曾祖若祖亦当伸其本服為服三年故 疏引雷次宗云此文当云為人後者禽所後 交 疏 作 其 原 之父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文 高 租 租 之 故:阙之也 後一 若祖服重服而己之若組若父或死亦当仍 若 高 本服不得降父祖亚未立而父先死亦当為祖日為人後若為祖後者则仍為其父後也若己父是 庶而已祖承重则必後於世父之為大宗者而所 後父先卒也為世父後亦是人後当降其父母 者雷氏先云所後之父或早卒乃云今所後其人不 所俊母也蓄為所後父持重日為人後以父义 先属本生也為所後祖持重日為 祖後以父義 遵到校泽卷士三 已属所後父也為人後之義惟繁於所之一人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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