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资料题名为《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四十二卷·昆冈等修》,属于政治法律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四十二卷。可在本页查看基本书目信息与部分原页预览,并了解数字文件获取方式。

- 专题
-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 类别
- 政治法律
- 卷次
- 第四十二卷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_四十二_崑冈等修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五十二 刑部 跟不 當 我闪取服辨 恩 战而故犯 徒四不應役 婦人犯罪 特断罪臨時處治不为定律者不得引比為律若 数 比 比者以律稍有未協道錯過失等察明果非询私及 此 内 軍流以下等罪錯疑者免其冬究即行改正 错 特官司 軍流軍 出 流 四 年 承間各官番明定案確引一定律例若既引 定又云如此如此情由可惡不便照此律此例 此 正 倒若先引一例復云不便照此倒治罪更引重 例及加情罪可总字樣坐人罪者以故人人罪悉宜痛革亦不得籍口故出以致涌。康熙九年 题准督將重犯引律具題或重或疑輕 經三法司兩具題者督燕承問官俱免.二十七年題准。一應摄事件有倒者引例 無例者引律與律例不貼合者量其情罪比照 律倒定概情罪輕而故人情罪重而故出者將 承間各官該督操俱交該部處°0三十九 年准問刑官不引正條用情罪可惡字携深 刻定罪者該部即照律例改正將深刻定罪官 員交部照失人處口雍正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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