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_四十五_崑冈等修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_四十五_崑冈等修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五十九 刑部 督捕例 定 限 居 送 住 北 逃 人 在 例 空 限 逃 人 中 妄 地盖房居 途 扳 富 住 病 家 解同行 人逃解提 人逃富 逾人家逃 限一 人解 病 兆 功 鲜 役 崖 倩 代 解 疏 逃 拿 宁 字 役 疏 超 北 监禁进带 移 行提定限.順治十一年题在行提逃人寫主 业質證之人照地方達近立限若行催三次不 到都將地方官指0十三年题垂凡行文地 方官提逃人寫家交牵連人犯不到都行催里以内者限四十民八百里以内者限四十五 甲九百里以内者限五十凡一千里以内者限 雨笛用如不到者俱再照此定限行催一必一 千里以外每一百里往返加四月扣算如達限 雨火不解不报都官員革職空文行查者降一 级調用.乾隆八年定凡道府州縣所官是 行文提取逃人及行文移查案件一百里以内 都往返限十日解如不解覆行催一次再限 十月解覆每百里往返加限五月一千里以外十五日断為富家治罪口十五年定凡留住 逃人收取房租之人過十日仍断為实家治罪口乾隆八年定凡逃人逃起或無一定住處或 雇慵工或貨住店房未過限都其不知情之 富家都佑人等均免治罪地方官亦免處 妄板寫家.康熙四年准逃人初板出之窝 家提質蕃虚都逃人加魂三月鞭一百其板 之窝家不准行提口五年题准凡逃人續扳之 富家提又虚都逃人交刑部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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