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四百_八十四_崑冈等修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二十五 刑部 名例律十忌 八義 應漾者犯罪 惡通 山陵 母 及 宗潮 三曰課 母 祖 國 及 父 母 夫 日 者 睦 伯謹 會不叔案 睦以原毅 及祀一叔條须此叔谋归 生家原盖嫁下父段 折非有恶殺有母祖 割死四逆祖姑父 神造罪十者方父兄母 御御畜三九入母姊父叛 魅解五不課士 六年愿而但 未 时不 五 殺即 曰不道 不 物盗人 人 偽 造 寶之 和 柔 日 大
言 可 行 之 有 大 君 有大材 治 政 佐 年 奉 原 主作 為 六 王 帝 曰 王 勤 夜 有 人 大 將 或 之为 吏 出 使謹師帝 雍 三 涉 早 都 品 b 及 文 官 武 品 上 官 朕覺律例舊丸於名例内戴有八之條其日 觀故功能勤貴此悉代相沿 之其來已知我朝律例於此條仍戴其丸而實 未照此例行者盖有深意存為不可不察戴而未
臨時酌量特與加恩亦未為不可若欲著為律是於 親故功等人未有過之先即以不肖之人待之名 任意為非漫无忌必有自干大法而不可止者是 又以寬有之虚文而轉陷之於罪姑息之蔻尤不 可以為優恤矣今修律例各條俱務群加斟酌以 期至当惟此八之條若概为删去恐人不知其非 理而害法故仍今戴入特为颁示旨俾天下晓然 於此律之不可為訓而親故人等亦各知做惕而重 犯法是朕致恤之至意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