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_五二 [宋史]

国立公文書馆
国立公文書 或已受差却役使去或已雇却復拘之 佳欲合一路共為一法不今州縣各从其宜 不定本意遂始奏之文許州縣 上 而務出奇不切事情者勿用亦不可以 當稽關司州縣所陳定可否非其任 路一州縣土風利害行天下之未 第三等以上舊輪免役者減五分餘 路坊郭五等以上及單丁女户官户寺 封 明許民户雇代州縣多已施行命弓手 椿以備不時之臣僚上言朝廷立差法 給腻不足方得於此六色助用而有餘 為弓手而有劾者雇直维多母元慕之 正身恐公私未便不身自任役許慕
国立公文書 中月番休稍人刚補除相均矣又言近許當差 手户役得差人代此法最便者身任 其役自愛而重犯法熙蜜慕法久行何响聞 盗充所彼自愛之民承符帖追逮可碑 與角死其能哉雨浙路以法案差 以為用哉今既立法許雇響為弓手而有 陶告歸成都因今與轉運司定後法後 效之人比之泛慕宜有闻殿中侍御史品 少以九年而應差之户通輪一周以一周月日而 参之户等户多者占役之日多少者以率 為代如此四等往往少差而五等差所 及矣前悉今招慕以坊場支酬重難 法為允当是時役法者皆下之群定所人 命太下致人不決於是韶群定局役法事 不能決於是文彦博言差役之法置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