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_五九 [宋史]

宋史_五九 [宋史]

国立公文書館国立公文书館 理张固執前下省徐 今第共高整归宗否即崇綫 死今群紫内不會離黑其證有四况不 刑利 教之大者宜依刑部大理寺断右 當 若以五母皆同即阿蒲乃崇親母崇 何地托身臣等田產歸崇合興 若从法寺断死知逸何辜嗣阿蒲 秘 同居供侍終身如是子有父業可守終 身不至之所犯原韶防等 各拿奉一月熙寧元年八月,已傷校 按问欲自首寄刑院大理寺死用律為 问欲自首从殺减二等初登州奏有 阿云母服中聘於幸惡陋課殺不死 以谋為所因當用按问欲二等刑部 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故殺傷法 婚奏裁救其死知登州許遵奏引律因犯国立公文書 同巽言者為无傷乃以付密院 文彦博以為殺傷者欲殺而傷也即已殺者 為律文甚明不合而會公亮等皆以博 之韩绛興安后略同會富入相帝今 不可首公以為殺傷於律不可首請自今 已殺傷依律其而加功自首即裁陳升 父逃去朝而殺之刑大理當朝十惡不 而以疾病火之弗至是乃决而弼在告 不也州民张朝之从兄以槍戳死朝 帝从安石特朝不问更命居公着等定 刑名不安后意乃自具奏初會公亮 兄所殺而朝報殺之罪止加役流會赦應愿 差官定既不當即中書自宜奏取决 刑大理當正刑大理用刑不當即 以中書正刑名為非安后日有司用刑不當 理三年中書上刑名未安者五其一死 人主此历國体有中書不可正刑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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