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集解附例]一·朱元璋修订法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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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明律集解附例
类别
政治法律

【明律集解附例】一 - 朱元璋修订法律馆.pdf光绪戌申重利 明律集解附例 储訂法律館藏律百二十八條舊合改律三十六條因事 制律二十一條唐律以補遣一百二十三條合六 百有六分爲三十卷九年又正十三條十六年又 定偽律條二十二年復命翰林官同刑部官取比 年所增條例以類附人其篇目以名例冠首而分吏 禮兵刑工爲六自此始考律書之篇目自李造 法 云經六篇何增事律三篇是為九章之律魏晋以 篇目增多而大不越乎此北齊定為十一篇陶 開皇律稍變通之唐宋下明初皆遵用其篇目蓄十四等年復重修續增萬压十三年刑部尚書舒化 等重定三百八十二條附於律文之後此有明 代律例随时增損之大凡也太祖徽元之時法度 弛刑用重典故明律往往重於唐其大峻合尤 出平律之外然其初李善長等压代之律以漢 力 章宗而唐集其成愈今制宜遵唐舊太祖其 言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六人同刑官講唐律日進 十篇是明律大旨亦本於唐特其中有因時變通者 耳至三十年後大峻合未輕用太孫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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