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集解附例_朱元璋修订法律馆_三 [明律集解附例]

明律集解附例_朱元璋修订法律馆_三 [明律集解附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 吏律 職制 用軍職 凡守去處干户百户有一具關本實 封 御前開拆一行都指使司轉達五軍都 督府奏聞取自上裁遥用若先行委人權管 希望實授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職役充 軍若用旗须於戳过鐵人内委用其上裁濕用不得專擅也 備考 者照黄緣奔 該将事承 以官不例差 枉吏會降之 法及戳調人 本過带希 重人鐵俸望 各差 人補充總旗当 條例 跟随内臣將官頭目不分有無職役人等若 非奏帶不許報功果係奏帶獲功該職役 只合於本管衙門不許希求於錦衣備員者問罪不分官軍俱調衛帶俸食粒差 操 大臣事擅摆宫 凡除授官員须朝延遥用若大臣專擅選用 者靳〇若大臣親戚非奉特旨不許除授官 職遠者罪亦如之O其見任在朝官員面 差遣及改除不問遠近故不行者杖 百器職不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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