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集解附例_朱元璋修订法律馆_八 [明律集解附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风 刑律 贼盜 課反大进 陵及宫關 但共谋者 不分首皆凌處死礼父父子孫兄弟及 同居之人不分巽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 限籍之同黑年十六以上不篱疾疾皆 靳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已之妻
者皆坐不限籍之同巽不分同籍黑 籍各居期親之伯叔皆坐年十六以 上谓自此至老皆斯即名例九十以上 犯反逆者不用此律是也财產乃共谋 人自家者其分居兄弟俱不籍投下條 做此指女許嫁以下而言也知情二字 直賀下故四字知其反逆之情而 故其事藏匿其人也此言谋危社豫 及谋毁宗山陵宫關以行算之嗣
課即坐與下條不同也若女已許嫁而 未過門子孫過房與人為後而不知 谋情或已聘之妻而未成婚者皆為外 人不在皆听禽奴之律此皆指不共 者言然但言兄弟之子而不言兄弟之 孫言母及子之妻妾而不言祖孫伯叔 父见弟姬之妻妾言伯叔而不言姑则 俱不連坐可知矣既日女許嫁歸其夫 则姊妹緣坐者亦以合建者言出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