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集解附例_朱元璋修订法律馆_二 [明律集解附例]

明律集解附例_朱元璋修订法律馆_二 [明律集解附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 名例 五利 答刑五 五四三二 十十十十十 三睛六 四入二鋼伯铜,鐵伯伯伯文 二文一文一二年杖八十 X 人 二年半杖九十+四十入 買一鋼買 二 三年杖 一百+流刑三 二干里杖 一百 三+二千五百里杖 一 百+一賀 铜三 三千里杖 兰 死刑二京軍丁人等無差占者與例難的决之人 杖亦合做工 罪囚犯除在京已有舊例外其在外实有 力稍有力二俱照原行例凝断不許妄 引别例致有輕重其有钞不行去虑若 人实有力與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之 人罪應該兼收钞者苔杖每一十折收 銀一其老幼疾及婦人天文生餘罪收 钞贯者每钞一買折收銀一分二五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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