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集解附例】六 - 朱元璋修订法律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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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 禮律 祭袍 祭享 凡大爬及 享所司不将祭褪日期预先告示衙門者苔五 十因而失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 失者罪坐失之人.若百官已受誓戒 而吊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预筵宴者皆大袍郊视天地享四孟時享所司 指 太常寺行事助祭陪祭之事也誓戒 催 见 地職掌然職掌止言致齊而律兼言 散齋者古者大散齋七日致齋三 日今止共齋三日律云致齋散齊疑 仍 舊交也牛羊豕日牲牢者牲之體不如 法宰割失序烹調失設尖序之 類一事一件也牲之未宰日主司如先将祭礼日期告示各支武衙門不 事亦五十因不告示而失行事 者杖一百己承告示而失行事则各 向門失者之罪也亦坐杖一百若百 官已受誓戒而币爽問疾或判署刑 毅 戈書或预筵宴则非敬齊之意俸 簡月夫币变問疾判署等事且不可 而况有麻以上裘及曾經杖 罪者乎 故太常寺知其裘罪而遣合執事陪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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