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集解附例】九 - 朱元璋修订法律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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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 刑律 TEC 以手足殿人不成傷者管二十成傷及以他 物人不成傷者三十成傷者苔四十青 赤雁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 用刃亦是拔髮方寸以上笃五十若血徙耳折跌人肢體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 人两目折人雨肢損人二事以上及因 患今至疾若断人舌及毁败 人陰陽者 杖 仅一百流三千里仍 将 犯 人 財 座一牛断 付 傷 黛 疾 之 人 一者傷杖败篱至 半止萬一人人疾 之科疾百陰舌或疾人損 限其之流陽先如一二 人三谓將折人目事 養千割人一舊瞎以 里去舌脚瞎又上 若將男割篇一折 將犯子断目一或 婦人合疾属肢 罪人家物人更残之 不陰產破全折疾類 在門一損不一更及 断非半外能脚瞎因 付理肾成一舊 财毁付者話万目感 產壤被毁疾成分他物即用兵器之柄而非以刃者亦是 他物難同刃傷也若拔人髪周至 方一寸以上者五十其殿傷八有血 从耳目中出及内損吐血者杖八十若 非耳目及吐出者止以傷以不潔 物而污人頭面者罪亦如之若而致 折人一及折其手足之一指或吵人 一目但損而見物及执毁人耳鼻 若破傷人骨及用湯火或铜鐵之汁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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