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稿】第一百六十八册 - 国立北平图书馆宋会要.pdf

宋會要配國朝凡 犯甲 罪流罪决乾配役 上情重者有 刺 面不 刺 面配本 本州牢城仍各分地里近遠五百里千 里以上及座 廣南福建荆湘 湖 之 别 京城友 有配窑務忠靖六 等亦有 自 南 配 河北 屯 田 者 如久 免 死 者配沙門島绶 崖萬 州 有 遇 赦不還者國 初 有 配 沙門岛者婦 女 亦有 配 執 者後皆之 太.祖 建 隆二年五月一 日 語 應右 有 配 流 及流官在自 遠處 者與移置近 地 如 见 在 近 地 者 不在 更 券移 之 限 所有移 移置面 處 所申奏 應配流人 人 除 刺面及 任 官人别行指 棵外其茶 不刺面及配役人放逐便其後栽書德音約此著
刑法四之二 管或牙校其坐死特贷者决杖面配遠州牢城经 恩量移即免單籍大凡命官犯 犯 罪多有特或勒停或 令移贼私罪重即 即有配或處散秩自遠移近者經 恩三四或放 便 所以禁贪滥而品 也 四月十 六 日阳殿前承青不逞者百二十六人往齊博 洽等州 太宗太平典國二午 年 十八日日先 是 罪人配 配西 止者多亡投塞外 外羌戎為冠自今當 者 勿復 秦州靈武通遠軍及沿郡自江南湖 平後罪 人 皆配南户 房 〇五年二月四日温州言捕 春 猫甩 殺,人贼翁并其親族械繁送下腰 弥翁親族悉配遠惡處 七年開十二月八日 日
刑法四之三 等處吏民先犯罪配嶺南禁者還本郡仍禁 之 冏八月二十 八 日廣南東西路先是 紀罪配款 人 雨 浙荆 皆荷校執役自今 湖廣南白 呆 除之 不福等路偽会 四 年正月二日放 命軍校及官更配 西 配 川江,州 南 禁 者 所在以明 開 亚给 蝶 許 歸故 郡 月 六日 凡 色婦 有 人 配 罪 非至流者免配役+月四日 真 韶人 今後應 宗咸平元 年 二月二十日犯 至死贷命者不 配沙 門岛 永配 軍牢城免恶情 情 重 者家 密刑 院奏裁 七 月 五 日 福建廣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