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二十一 - 韩问吉林摄影.pdf

最新民商法全书 民商法(二十一)
目录 政府采购制度研究(一) 政府采购制度研究(二)政府采购制度研究(三)政府采购制度研究(四)政府采购制度研究(五)@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法律与经济分析?浅谈法的价值的人性基础论我国行政权力对电子政务的制约?浅析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差异?试论共同抵押.
民商法 政府采购与个人采购、家庭采购、企业采购或团 体采购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政府”本来是指国家机关及其管理机构,通常不包 括由政府组建、资助和经营但不属于政府管理机构内 的企业、社会保障基金和为数众多的半自治组织。即 它不同于范围更为宽泛的“公共领域”。但“政府”有从形式性概念发展为职能性概念的趋势。按世界贸 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政府采购王体通常 不仅包括政府部门本身,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 制的企事业单位。本文从其说,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 同义使用.目的的公共性。政府采购属于公共支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