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原理2物权法知识产权法·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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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民商法
类别
其他资料

【民商法】原理2物权法知识产权法 -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pdf民商法原理(二)物权法知识产权法 郭明瑞唐厂良房绍坤著郭明瑞,山东招远市人,1947年9月出生。1977年至1981年 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1年考取中国人民 大学博士学位生,1995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82年至1985年在 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1985年9月调入烟台大学。现任烟台大学 副校长、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法学教学指 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山 东省法学会副会长等职。主要著作有:《民法基本知识》、《民法学概论》、《民法断论》(合著,1988)、《民事责任 论》(合著,1991)、《担保法原理与实务》、《合同法新论 分前言 自党和国家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齐体制和实现依法治国 的法制目标以来,人们日益认识到民商事去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 要作用.但这一命题并不准确:尽管“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国 家”是作为治国方略提出来的,但其意义却不限于其为一种治国 方略。市场经济是民主经济和法冶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 适应的法律体系,只能是以民商法为核心和基础的法律体系.离 开民商事法律调整的经济关系,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因 为自有法律以来,任何经济都可说是“法制经济”。高度集中的计 划经济体制也是以“法制”来维系的,但却不能也不需要民商法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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