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九十六 - 韩问吉林摄影.pdf

最新民商法全书 民商法(九十六)
目录 契约程序论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其运用论商事代理论合同自由原则 兼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合伙内部债务承担比例问题研究?合伙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研究 国外人格权的历史发展?完善无权代理制度的几个问题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
民商法 义上讲,程序也是一种工具或手段,不能独立存在.它服务的对象,也就是它的内容,是行为过程追求的 实体目标。在契约中,程序的实体就是当事人借助契 约所要实现的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但同时,程序本 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它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它的 价值导向,能够对周围环境产生示范作用,影响看整 个社会的行为模式及价值理念。契约程序要求的平 等、自由、安全、效率、效益等观念,波及力将是人 们各个方面的行为,而不仅仅是人们的契约行为.将 是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不仅仅是契约直接作用的 社会关系.不仅如此,契约程序还具有实体价值。契约程序 的独立价值相对于实体价值而言,又是非独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