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九十四 - 韩问吉林摄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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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商法全书 民商法(九十四)目录 论无权处分行为 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与可持续发展战略◎婚姻家庭法与私生活自主权◎关于鲁迅“姓名权”的一些思考生命自由与财产再谈社会契约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香港的律师制度联营公司基本法律问题探讨中国合同责任研究?罗马法财产权构造演变的历史评析OWTO与司法改革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民商法 物权移转、变动,构成无权处分,处于效力未定的状 态,需要真正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 分权才能发生效力。笔者认为,台湾“最高法院”这 种前后立场的转换,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1.根据物权行为理论,擅自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 是负担行为,本来就不以出卖人具有处分权为要件,既然作为负担行为的买卖合同在别的方面没有瑕疵,其效力当然就不受影响.2.如果将买卖合同作为效力未定合同,需要权利 人追认或出卖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才发生效力,则对第 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甚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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