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九十一 - 韩问吉林摄影.pdf

最新民商法全书 民商法(九十一)
目录 惩罚性赔偿研究 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论中国民法典的制订◎我国科技社团的法人地位及其财产权性质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论信用权◎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侵害生命、健康、身体权的民事责任探讨
民商法 生惩罚性赔偿制度,当时主要适用于欺诈和不当阐 述。但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最 初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Camden在Huckle v.Money一案中的判决。在美国则是在1784年的 Genayv.Norris一案中最早确认了这一制度。17世纪 至18世纪,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私通、诬告、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 件、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 案件。至19世纪中叶,惩罚性赔偿已被法院普遍采 纳.自19世纪以来,惩罚性损害赔偿转向制裁和遇 制不法行为,而主要并不在于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 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