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六十七 - 韩问吉林摄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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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六十七)目录 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民法上人格的变迁与民法价值体系的衰落 我国民事责任形式及其运用问题的探讨 关于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继续承包问题初探 论合同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 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造 论物权法定原则 房屋典权略论 试论损害民商法 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规 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以意思表示为 要素,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自的的。而无因管 理的管理人虽须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但不须有 与受益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也无须将管理他 人事务的意思表示出来。无因管理之所以在当事人间 发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是因为管理人有与本人 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而是因为管理人管理他人 事务这种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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