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六十一 - 韩问吉林摄影.pdf

最新民商法全书 民商法(六十一)
目录 ◎财团抵押、浮动抵押与我国企业担保制度的完善 关于统一合同法草案的修改建议.@1998年:活跃在立法前沿的婚姻家庭法学?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上)◎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下)◎合同撤销权的限制与排除问题研究(一)合同撤销权的限制与排除问题研究(二)关于知识产权的民法定位分析与立法建议论人格权的本质民法的意义与近代民法的形成
民商法 为一个整体,组成一个财团,通过必要的登记公示,在其上只设定一个抵押权,以便为企业的资金融通提 供担保。这种抵押方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 面:(一)财团抵押是一种融资性担保。它的适用范围 有限,一般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才能采用这种担 保形式。如德国最初就是在铁路财团抵押中创立这一 制度的。日本的财团抵押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交通 事业财团抵押,诸如铁道财团、轨道财团、运河财团、机动车交通事业财团抵押等.另一类是非交通事业财 团抵押,诸如工厂财团、矿业财团、渔业财团抵押等.非法人企业和公民均不得采用此种抵押方式。 